(2015)西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晓与邢台辰光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晓,邢台辰光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张家晓。被告邢台辰光大酒店,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路与钢铁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秀霞,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晓诉被告邢台辰光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晓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晓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家晓负担。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