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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君连与李长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君连,李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3号申请人丁君连。被申请人李长斌。丁君连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李长斌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君连请求执行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