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恒武、戴双琴、鲁树军、李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恒武,戴双琴,鲁树军,李小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4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萍,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恒武,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戴双琴(系汪恒武妻子),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鲁树军,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李小青(系鲁树军妻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恒武、戴双琴、鲁树军、李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