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责任公司与韦良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韦良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23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西苑2幢1-12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3396413-0。法定代表人鲜明远,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韦良分,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韦良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宏远饮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