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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俊晓与胡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晓,胡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黄俊晓,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胡志斌,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俊晓诉被告胡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俊晓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晓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3元,由原告黄俊晓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金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