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俊晓与胡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晓,胡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黄俊晓,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胡志斌,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俊晓诉被告胡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俊晓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晓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3元,由原告黄俊晓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金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