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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海与林茹、林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A,林B,林C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林A,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林B,女,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林C,女,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雅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林A与被告林B、林C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A负担。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学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