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帮勇与陈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帮勇,陈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91号原告:陈帮勇,农民。委托代理人:贺兆伟,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制专,明光市女山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帮勇诉被告陈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帮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帮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陈帮勇负担。审 判 长  司 早人民陪审员  戴安徽人民陪审员  宋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