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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其桂与宗洪庚、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其桂,宗洪庚、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290号申请执行人:魏其桂,被执行人:宗洪庚、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4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魏其桂与被执行人宗洪庚、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