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车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车某。被告孙某某。原告车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车某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刚车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