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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曹艳兰、黄志刚与黄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兰,黄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658号原告曹艳兰。委托代理人李宽。被告黄志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代表人杨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兰诉被告黄志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艳兰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艳兰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