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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文壮,董事长。被告王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