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林与蔡秀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蔡秀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281-2号原告李林,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霞,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秀炳,香港居民,港澳证件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8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绍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