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何华生没收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50号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华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根据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何华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但被执行人何华生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缴纳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华生的银行存款4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