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安力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安力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汇通街3号。法定代表人辛会先,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理人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工业园区A区星海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平法执字第429号北京安力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6,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已给付20,000元,8月26日给付10,000元,9月末给15,000元,10月末给15,000元,余款16,000元11月末给完,执行费1,040元待11月末由被执行人交到法院。如不按期履行,恢复原调解书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