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嗣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嗣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吉安县敦厚镇富川路***号,8441591被执行人:彭嗣尧,男,1981年7月17日生,住吉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彭嗣尧3210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民初字第67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彭嗣尧应支付申请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12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嗣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执字第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