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城港与王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城港,王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刘城港,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明林,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城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林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黄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53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利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代理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