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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谢冰如、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代表人:张晓华。被执行人:谢冰如。被执行人: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裕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谢冰如、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冰如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的资产暂时无法处置,现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案款2878716.75元及利息。另二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6425元、执行费3354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0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