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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明某与蔡某甲、江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明昌海,男,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蔡某甲,农民。被告江某,农民。被告蔡某乙,农民。系蔡某甲、江某的儿。原告明某诉被告蔡某甲、江某、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友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明昌海,被告蔡某甲、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某诉称,2014年经媒人蔡某丙介绍与被告蔡某乙相识。2014年正月初四,被告前来看家,给付被告现金17400元。××××年××月××日报期,原告再次给付彩礼40400元。次日,被告蔡某乙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与被告蔡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原告与被告蔡某甲达成协议,由被告返还了彩礼35000元。现仍有部分彩礼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22800元。原告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申请证人蔡某丙、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看家时原告给付被告蔡某乙8000元;给付被告蔡某乙父母各2000元及弟弟1000元,合计5000元;给11家亲戚礼金,每家400元,合计4400元;共计17400元。结婚报期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400元,被告已退还彩礼35000元,尚欠5400元。总计还应退还22800的事实。被告蔡某甲、江某口头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在看家时原告给付了父母及儿子共5800元,报期时给付彩礼40000元,已退回了35000元。亲戚礼金11家,都是原告自己送去的,我们并不清楚,但都给原告有回礼。给蔡某乙的钱,我们没有经手不知道具体多少,应当由原告向蔡某乙本人要。现在蔡某乙一直无联系,同时也给原告回礼了1000元,我们现在只认可剩余10800元。被告蔡某甲、江某未向本庭提交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原告明某与被告蔡某乙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正月初四,被告蔡某乙及母亲江某到原告家去看家,原告给付被告蔡某乙8000元,蔡某甲、江某各2000元及蔡某乙的弟弟1000元,亲戚11家每家400元,共计现金17400元,被告给原告回礼1000元。××××年××月××日商议结婚报期时,原告再次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同年11月24日被告蔡某乙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明某与被告蔡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蔡某甲、江某退回彩礼,被告蔡某甲已返还了原告彩礼35000元。因剩余部分彩礼双方发生分歧,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某乙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看家时给付蔡某乙本人8000元及父母、弟弟5000元和报期时给付的40000元均属于彩礼,除已返还的35000元外,剩余18000元被告应当返还。对原告给付被告11家亲戚礼金及双方相互赠与的部分,因属农村习俗中的礼尚往来,具有赠与性质和目的,故对此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蔡某甲、江某、蔡某乙返还原告明某彩礼1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前付清。二、驳回原告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蔡某甲、江某、蔡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五堰支行;账号:17×××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丁友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