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寻×1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x1,张&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069号原告寻x1,女,2011年5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寻x2(原告之父),男,1981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文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寻x1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寻x1的法定代理人寻x2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文勇,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寻x1诉称:张×系我的母亲,寻x2系我的父亲。张×与寻x2于2014年8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我随父亲生活。抚养费由寻x2自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我要求张×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我支付抚养费。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一、判令张×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我抚养2000元;二、诉讼费用由张×负担。被告张×辩称,离婚协议上写的很清楚,谁养孩子谁出所有费用,如果寻x2无法抚养孩子,那我来抚养,孩子的一切费用由我来负担,不需要寻x2出任何费用,寻x2可以过来探望,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寻x1系张×之女。张×与寻x1的父亲于2014年8月29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寻x1由寻x2自行抚养。在审理中,张×提出其月收入为75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张×在与寻x1之父离婚时,约定其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此约定并不妨碍寻x1在必要时向张×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现寻x1提出要求张×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寻x1的年龄、居住地的生活水平及张×的收入状况予以酌定。由于张×在与寻x1之父离婚时已约定寻x1由其父抚养,扶养费由其父自理,且其父已履行了抚养义务,故其要求张×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期间的扶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寻x1抚养费五百元至原告寻x1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月五日前给付。二、驳回原告寻x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