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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邵书梅与被上诉人崔卫芬、张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书梅,崔卫芬,张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书梅,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士军,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卫芬,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上诉人邵书梅因与被上诉人崔卫芬、张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邵书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书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候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