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良兰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良兰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523号原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巷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6080-0。法定代表人付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舒,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利,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唐良兰,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良兰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渝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