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597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