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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贤江与向建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江,向建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周贤江。被告:向建忠,现住宁海县跃龙街道银河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江与被告向建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贤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贤江要求撤回对被告向建忠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贤江撤回对被告向建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周贤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