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贤江与向建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江,向建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周贤江。被告:向建忠,现住宁海县跃龙街道银河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江与被告向建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贤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贤江要求撤回对被告向建忠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贤江撤回对被告向建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周贤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