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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黄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黄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士玲、代理审判员郭贾、人民陪审员李宏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郭克雄,现在校读书。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年初,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数年来,原告数次寻找,仍无下落。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离异;婚生男孩郭**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亦未发生矛盾,仅被告于2010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查无下落。同时,射阳县海通镇芦鱼港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证明,证明被告李某已弃子���家多年,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出生医学证明、射阳县海通镇芦鱼港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双方理应珍惜。虽被告长时间离家未归,但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之间并无矛盾,夫妻感情亦未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审 判 长  董士玲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倩芸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