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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新,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新。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山湖苑2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兵,该公司董事长。陈建新与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陈建新工程款人民币11万元,于2015年2月13日前支付。若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陈建新可按工程款总额14万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陈建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5元、保全费1443元,合计诉讼费3439.5元,由陈建新负担1719.5元,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于2015年2月13日前直接给付给,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常熟市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其在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的债权215万元已由另案保全,尚待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417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庾悦元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敬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