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15)423郭艳梅与赖佳新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梅,赖某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梅,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新,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上诉人郭某梅因与被上诉人赖某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梅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梅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郭某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卓军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红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