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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15)423郭艳梅与赖佳新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梅,赖某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梅,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新,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三圳镇。上诉人郭某梅因与被上诉人赖某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梅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梅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郭某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卓军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红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