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大虎与赵亮、赵九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虎,赵亮,赵九清,贾文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刘大虎。被告:赵亮。被告:赵九清,与赵亮系夫妻关系。被告:贾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虎诉被告赵亮、赵九清、贾文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亮、赵九清、贾文博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虎撤回对被告赵亮、赵九清、贾文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