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大虎与赵亮、赵九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虎,赵亮,赵九清,贾文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刘大虎。被告:赵亮。被告:赵九清,与赵亮系夫妻关系。被告:贾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虎诉被告赵亮、赵九清、贾文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亮、赵九清、贾文博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虎撤回对被告赵亮、赵九清、贾文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