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简月华与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余泽仕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月华,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余泽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66号原告:简月华,女,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XX刚。被告:胡永春,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第三人:余泽仕,男,汉族,1949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月华诉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及第三人余泽仕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月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银行存款85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简月华以其与其共同所人宋亮生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简月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春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简月华与其共同所有人宋亮生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爱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