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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一终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一终字第00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明堂,主任。委托代理人:宫新国,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永生,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简称珍珠村委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原告曾于2010年以被告的强迁行为造成其涉案房屋倒塌为由起诉至该院,该院作出(2010)振安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裁定,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如原告不服原裁定,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解决。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宣判后,上诉人珍珠村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是,原裁定认定上诉人珍珠村委会曾于2010年以被上诉人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兴房地产公司)的强迁行为造成其涉案房屋倒塌为由起诉,该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珍珠村委会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驳回上诉人珍珠村委会的起诉。前次起诉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存在行政裁决前置,本次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管辖范畴,因诉讼请求不同,标的不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同一事实重复诉讼。原审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珍珠村委会曾于2010年以被上诉人民兴房地产公司的强迁行为造成其涉案房屋倒塌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被上诉人民兴房地产公司恢复原状,或被上诉人民兴房地产公司给付上诉人珍珠村委会自行恢复原状费用793000元,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珍珠村委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前诉的标诉讼标的560平方米的房屋,后诉标的也包涵560平方米的房屋,后诉的标的涵盖了前诉的标的;前诉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或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后诉的诉讼请求为补偿土地补偿款、房屋重置补偿款、临时建筑重置补偿款、办电费用、围墙损失合计2032000元。后诉的诉讼请求形式上增加了诉讼请求范围及诉讼标的额,但与前诉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其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仍为解决双方间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故上诉人珍珠村委会此次起诉构成属重复诉讼。上诉人珍珠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霞审 判 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