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宪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12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被执行人孟宪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宪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宪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宪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