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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陈兵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淮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中鑫上城。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淮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陈某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淮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陈某提起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朱介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