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麦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麦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9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洁,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松,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麦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89号国贸中心6层。法定代表人陈兵。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麦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