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一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树东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树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一终字第13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树东,绰号“大童儿”、“童儿子”,男,羌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9月24日被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4月2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川省绵竹市看守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树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绵竹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树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童树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树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童树东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树东撤回上诉。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艳媛审判员 张述金审判员 吴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全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