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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帅与被执行人祝安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帅,祝安,郭登昌,毛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帅,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祝安,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郭登昌,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毛凤利,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祝安、郭登昌、毛凤利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祝安、郭登昌、毛凤利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