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帅与被执行人祝安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帅,祝安,郭登昌,毛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5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帅,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祝安,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郭登昌,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毛凤利,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祝安、郭登昌、毛凤利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祝安、郭登昌、毛凤利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