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项祖生、杨乃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项祖生,杨乃国,项祖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项祖生。被执行人杨乃国。被执行人项祖付。被执行人项祖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489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祖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项祖生在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松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项祖生在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松台支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