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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称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多扎西等五人与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陈正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称民初字第35号原告多扎西等五人,多扎西,男,藏族,1964年7月2日生。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良。被告陈正全,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系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称多项目部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称民初字第33、34、35、36、5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四川省邛崃市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304978.8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尕  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昂增求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