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旻旻与嘉善贵宾楼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旻旻,嘉善贵宾楼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894号原告:吴旻旻。委托代理人:董尚艳。被告:嘉善贵宾楼大酒店。诉讼代表人:张炳荣。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旻旻与被告嘉善贵宾楼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旻旻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旻旻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旻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吴旻旻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