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张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系上诉人张某之夫。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凤、陈孝东,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山亭区老干局退休,现租房居住。委托代理人:蒋平,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系被上诉人孙某乙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丁,系被上诉人孙某乙次女。上诉人张某、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蓝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