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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金保与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保,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陈金保。委托代理人殷桂珍,系原告配偶。被告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法定代表人卢正保。原告陈金保与被告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卞干国独任审判,后于2015年6月5日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保的委托代理人殷桂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保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至今在被告处工作,现被告濒临倒闭。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和工资补差。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至5月工资3800元、2013年度工资补差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庆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金保于2007年进入安庆公司工作,一直工作至2014年5月底。安庆公司确认结欠陈金保2013年奖金30000元、2014年4、5月份工资3800元。2015年5月18日陈金保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庆公司支付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工资、2013年工资补差及经济补偿金。2015年5月19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人仲不字第(2015)第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陈金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职工工资发放表(包括2014年4、5月份)、工资采购资金使用单、出庭证人贡夏琴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2013年至2014年5月期间,原告陈金保与被告安庆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结欠其劳务报酬33800元,有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采购资金使用单、出庭证人贡夏琴的证人证言证明,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3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金保劳动报酬33800元。如果被告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张家港安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陈金保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 判 长  卞干国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