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恢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连生与张实现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恢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生: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实现,男,成年,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