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冯某,女,生于1989年4月1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谢赟,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88年11月24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赟、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2014年农历2月,原、被告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2014年3月13日办理了结婚证,该结婚证损坏后又于2014年10月补办了新的结婚证。2014年11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欣慈。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争吵,继而实施家暴。2015年7月7日二人发生争吵打斗,被告拧住原告左手,致左手第5掌骨骨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原告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年幼,且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相应数额的孩子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很好的感情基础,也是相互了解后才结婚的。婚后原、被告发生矛盾不是被告一人造成的,而是双方共同造成的。被告没有实施暴力,原告手骨骨折也是原、被告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用力过猛造成的。夫妻间发生矛盾吵闹很正常,现在孩子太小,被告不愿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4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4日因结婚证遗失补办了新结婚证。2014年11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欣慈。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打闹,2015年7月7日原、被告在争吵打闹中致原告左手掌骨骨折,在甘谷县人民医院打了石膏,之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组建家庭,并生有孩子,具有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本案原告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辩称原告左手掌骨骨折并不是因为被告殴打原告所致,而是发生矛盾后二人互相厮打造成的,双方各执一词,但均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各自主张,从以上事实仅能说明原、被告面对矛盾摩擦时均不冷静不理智,不能妥善处理纠纷。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正处于磨合期,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学会互相包容,互相让步,积极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本案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在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照与爱护,双方应为孩子多考虑,经营好婚姻及家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前途及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芳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