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求机械有限公司,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仁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仁贵,公司员工。被告: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求机械有限公司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求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