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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田正四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正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8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正四,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1996年1月因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因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0月因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正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株县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正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正四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正四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正四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正四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5)株县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自力审 判 员  陈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雅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