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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何应龙、何惠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董学文,胡燕华,何应龙,何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77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董学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3日,住平武县古城镇。被申请人胡燕华,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何应龙,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9日,住平武县古城镇。被申请人何惠月,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5日,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董学文、胡燕华、何应龙、何惠月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学文、胡燕华、何应龙、何惠月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