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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县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87-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王云霞,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安县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蒋金林,该××董事长。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县灵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7028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所负债务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