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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包岩丰、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岩丰,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138号原告:包岩丰。被告: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被告: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岩丰与被告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灯塔佟二堡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岩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岩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0123元,由原告包岩丰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