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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裴志新与王巍利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志新,王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251号申请执行人裴志新,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王巍利,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5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巍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巍利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巍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巍利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巍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巍利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王巍利财产以人民币1253625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166元、执行费15027.91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