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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肖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