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肖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