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柏健与陈启泰、黎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557-2号申请执行人:胡柏健,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启泰,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黎卉,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胡柏健与被执行人陈启泰、黎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二Ο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