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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刘玉轩,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玲 来源: